初步核算,2019年黟县实现生产总值(GDP)42.7亿元,按可比价格计算,比上年增长8.4%。其中,第一产业增加值3.9亿元,增长2.6%;第二产业增加值13.7亿元,增长10.8%;第三产业增加值25.1亿元,增长8.1%。三次产业增加值结构调整为9.2:32.1:58.7。(依据我国GDP核算制度和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结果修订,2018年全县GDP为38.3亿元,三次产业增加值结构为9.7:31.3:59.0)。
2017年,黟县实现生产总值(GDP)315292万元,增长7.3%,其中:第一产业增加值37482万元,增长3.1%;第二产业增加值136186万元,增长8.4%;第三产业增加值141624万元,增长7.5%。第一产业增加值占GDP的比重为11.9%,第二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43.2%,第三产业增加值的比重为44.9%。按照户籍年均人口计算,人均GDP达33553元,比上年增长7.6%。
2017年,黟县财政总收入完成78324万元,比上年增长28.2%。一般预算收入45907万元,增长7.1%。地方财政收入36994万元,增长3.8%。分部门看,财政20993万元,增长18.5%,国税13205万元,增长53.6%,地税11709万元,下降29.3%。全县税收收入24138万元,下降1.2%,其中,增值税增长57.2%,营业税下降97.4%,企业所得税下降16.3%,个人所得税增长15.3%。全县非税收入44711万元,增长58.1%,其中,专项收入1633万元,增长67.1%,行政性收费1587万元,增长98.1%,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11263万元,增长2.4%,政府性基金收入22942万元,增长133.3%,社会保险基金收入9385万元,增长13.1%。
2017年,黟县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029元,比上年增长9.2%。全年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01元,比上年增长8.5%。其中,工资性收入15840元,增长11.8%,经营性收入5439元,下降4.0%;财产性收入812元,增长7.7%,转移性收入5210元,增长3.8%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642元,增长14.5%。全年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082元,比上年增长9.2%,其中,工资性收入5896元,增长18.5%,经营性收入5213元,增长0.9%。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2112元,增长4.5%。
